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問題的解釋
索引號 : 764137816/2020-20700 文 號 : 國辦公開辦函〔2017〕19號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發文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名 稱: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問題的解釋 發布日期: 2020年11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2020-11-23 16:36:54
水利部辦公廳:
《關于商請明確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渠道有關問題的函》(辦綜函〔2017〕559號)收悉。經研究,并經征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或者口頭提出、由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是,對于行政機關通過什么渠道、具體如何接收申請人的申請,沒有具體規定。為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行為,在充分參考行政許可申請接收、行政復議申請受理等相關領域法律規定及實際做法的基礎上,現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當面提交”和“郵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基本渠道,申請人通過這兩種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
二、為進一步便利申請人、提高工作效率,鼓勵行政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通傳真、在線申請、電子郵箱等多樣化申請接收渠道。行政機關應當將本單位所開通的申請接收渠道及具體的使用注意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說明并向社會公告,并對已經專門說明并公告的申請接收渠道承擔相應法律義務。行政機關沒有按照上述要求專門說明并公告的,應當充分尊重申請人的選擇。
三、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渠道的規范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申請處理流程,防止因遺漏、延誤、內部銜接不暢等問題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爭議。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