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的通知
索引號 : 764137816/2021-12656 文       號 : 鄂政辦發〔2020〕56號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發文單位: 咸寧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名       稱: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年04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發文日期: 2021-04-25 11:00:42
文 號:鄂政辦發〔2020〕56號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2021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10月27日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財庫〔2019〕69號)要求,現制定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
一、集中采購目錄
(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以下項目必須按規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是指部門或系統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門或系統統一配置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專用項目。部門集中采購項目范圍由各省級主管預算單位結合自身業務特點自行確定,報省財政廳備案后組織實施。
(三)集中采購目錄有關說明。
1.集中采購目錄的品目編碼、名稱、說明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通知》(財庫〔2013〕189號)中對應內容確定。
2.集中采購目錄不適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3.涉及科技創新產品(包含設備及服務)納入集中采購目錄。
4.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地區,可以委托其他地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預算單位可根據項目實施地點,就近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項目。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主管預算單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國家機關集中采購機構或國家部委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
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外,各預算單位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如下:貨物、服務類項目省級和武漢市本級為100萬元、市州級為60萬元、縣級為40萬元;工程類項目全省統一為60萬元。
三、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省級單項或批量采購達到400萬元以上、市縣級200萬元以上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其中武漢市市本級執行省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有關要求
(一)壓實采購人主體責任。采購人是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執行的主體,負責本單位的預算編制及執行,應將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全部編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要切實加強政府采購需求源頭管理和履約驗收結果管理,確保實現政府采購績效和政策目標。要加強對確定采購需求、落實采購政策、選擇采購方式、選取評審專家、公開采購信息、組織質疑答復、簽訂采購合同、組織履約驗收、按規定支付資金等全過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依法合規履行好采購人的主體責任。凡未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未執行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財政部門可拒付資金。
(二)加強集中采購管理。全省各級集中采購機構要制定集中采購目錄具體實施方案。要加強在市場調查、產業發展趨勢研判、采購合同風險防控等方面的專業能力建設,為采購人設定采購需求、擬訂采購合同、開展履約驗收提供專業化服務。對于集中采購目錄內需求標準統一的軟件、車輛加油、機動車保險等產品和服務,可以探索通過聯合采購統一談判確定協議供貨價格。
(三)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采購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執行支持本國產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支持脫貧攻堅、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支持監獄企業發展、促進殘疾人就業等政府采購政策。各部門在滿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四)依法公開政府采購信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要求,及時在“中國湖北政府采購網”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省級預算單位2021年1月1日起、省級以下各級預算單位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采購項目,應當按《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財函〔2020〕38號)要求公開采購意向;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前開展采購意向公開工作。
(五)加強緊急采購與涉密采購管理。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緊急采購內控機制,根據自身工作性質和業務特點,認真開展應急物資儲備需求研究,合理確定應急物資儲備規模,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依法實施政府采購。因突發事件確需緊急采購的,應在確保采購時效的同時,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采購質量。市場供應能力、供應時間能滿足應急救援需要的,采購人不得因緊急采購排除競爭。涉密政府采購項目按照財政部和國家保密局印發的《涉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擴大采購人采購自主權,提高預算執行效率。采購人為保障部門正常運轉、履行工作職能、提供公共服務,須在黨媒、黨報、黨刊等特定媒體發布的廣告宣傳及水、電、天然氣、土地等項目暫不編入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不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投標程序,縮短采購周期。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不適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
(二)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和武漢市所轄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三)《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適用全省各級預算單位,各地不再單獨制定市縣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并將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和實際執行情況適時進行修訂。